(2017)鲁162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兴棣、刘丕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兴棣,刘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万兴棣,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丕华,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兴棣与被执行人刘丕华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元,执行期间,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