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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进与胥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进,胥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172号原告:洪进,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胥霞云,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洪进与被告胥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诉请:1、要求被告胥霞云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霞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6日被告胥霞云到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后,被告对该借款本息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霞云归还原告洪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胥霞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