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寿国与吴文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国,吴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232号原告:李寿国。被告:吴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国诉吴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寿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晓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