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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陈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陈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46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英,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陈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