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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710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73号。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南路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静,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赵开宏,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履行(2017)苏1084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账户存款674136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赵静、赵开宏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素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