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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钱利斌,余秋红,王国军,陈雅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056号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郦慧,董事长。被告: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钱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全福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裘纪祥。被告:钱利斌,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余秋红,女,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王国军,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陈雅琴,女,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钱利斌、余秋红、王国军、陈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