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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922号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海兴县黄辛公路东海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法定代表人:韩延,任村委会主任。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因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