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崔永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841号原告:崔永春,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饶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住所地饶阳县平安西路17号。负责人:付红涛,男,经理。崔永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崔永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崔永春负担。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曹彩燕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