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瞾与张雪萍、张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瞾,张雪萍,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45号申请人赵瞾,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张雪萍,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被申请人张雪梅,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申请人赵瞾与被申请人张雪萍、张雪梅仲裁案件保全一案,由立案庭移送执行。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11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雪萍名下位于西安市××××号房屋(权属证号:1125100024-5-1-21-10401~0),查封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到期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查封期三年,本案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4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