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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溪县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丽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丽福,李彩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丽福,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彩婷,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丽福、李彩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安溪县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暂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2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荣杰审 判 员  林建全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