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徐岗、孙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徐岗,孙建玲,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2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潘洪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强,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建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唐衍广,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徐岗、孙建玲、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称,2013年11月22日,被告一购车向原告借款36.9万元,期限36期,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被告二为共同债务人,被告三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现被告逾期违约,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岗、孙建玲的有效送达地址,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