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9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兆祥、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祥,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358号申请执行人:何兆祥,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组织机构代码:74702474-8。法定代表人:王征宇。申请执行人何兆祥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3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已迁离原址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诸暨市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