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智勇与西宁海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勇,西宁海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杨智勇。被执行人西宁海湖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智勇与被执行人西宁海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西宁海湖医院就双方间的劳动争议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智勇12500元(已履行)。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西宁海湖医院于2017年7月20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智勇工资12500元,申请人亦当庭领取12500元并出具收条。故其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