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621徐州太阳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诗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太阳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宋诗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太阳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辛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诗锁,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设计人员,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太阳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宋诗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苏03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宋诗锁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3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星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封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