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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冬林、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鑫鑫页岩机砖厂、明碧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鑫鑫页岩机砖厂,陈冬林,明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鑫鑫页岩机砖厂。经营者尚帮荣。被执行人陈冬林,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明碧琼,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鑫鑫页岩机砖厂申请执行陈冬林、明碧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冬林、明碧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