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明和与王文建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和,王文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603号原告:王明和,男。被告:王文建,男。原告王明和诉被告王文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明和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