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919号原告: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205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杨建,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路。法定代表人:高银,职务,该局局长。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占彪,公司经理。被告:薄占彪,男,1963年2月6日出生,男,汉族,现住滦县。被告: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法定代表人:徐广彬,职务,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法定代表人:李士成,职务,公司经理。河北鼎都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唐山康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355元,由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