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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争,王立华,冯宁,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陈争,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立华,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宁,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华,理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争与被执行人王立华、冯宁、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5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争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此之外未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58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