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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田斌与田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11执612号赵田斌:你与田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款元。(2)被上诉人赵田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三公司家属院西区30号楼2单元6层19号房屋一套交付上诉人田敏所有,并协助为上诉人田敏办理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联系人执行员:张晋萍书记员:韩雁南联系电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