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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晓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01号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8号国际汽车贸易园区泰得国际B座408。法定代表人:安文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波,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陈晓婵,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