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雷菊仙、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菊仙,王小平,王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雷菊仙,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畲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平,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王剑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泰顺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菊仙与被执行人王小平、王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