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士超与大连锦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士超,大连锦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士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鑫,大连西岗农民工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锦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人民政府文化综合楼202室。法定代表人:乔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良,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士超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锦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士超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士超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士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梁士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兆东审判员 梁 爽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