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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胜明黄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胜明,黄鑫,谢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37号之二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42851925。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职务:董事长。被告:陈胜明,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黄鑫,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谢俊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明、黄鑫、谢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本院传票,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秀荣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