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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信阳市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信阳市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602号原告陈某某,原住址河南省鲁山县,现住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理人张娜娜,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庆山,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程玲,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第二中学,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聂黛,系该学校校长。���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信阳市第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陈某某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提供基本证据,不能开展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