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德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德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德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德业,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681号]。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