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70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彬,男,1991年12月2月出生,汉族,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庭外协商,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