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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邦达、曹泽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达,曹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48号申请人张邦达,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曹泽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张邦达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曹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曹泽建立即支付货款10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32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泽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