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诉康英吉、宋喜坤、卢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康英吉,宋喜坤,卢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120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李阁东,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康英吉,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宋喜坤,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卢爽,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被告康英吉、宋喜坤、卢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17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以无法联系被告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4减半收取5407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栋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