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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正林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12号被执行人:黄正林,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云南省永胜县片角村委会阮家庄村民小组5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黄正林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正林委托黄正良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10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书有关黄正林没收财产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