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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7月4日以京西检公诉刑追诉[2017]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部分事实。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及其辩护人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2016年1至7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凯德MALL2层麦当劳等地,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1等12人办理北京地铁及京港地铁入职、转岗或者升职事宜,骗得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分别如下: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1、2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凯德MALL2层麦当劳内,谎称帮助被害人王某1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得王某1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3月至7月间,在本市昌平区等地,通过他人,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得被害人石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范某1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3.2万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4.16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4月,在本市昌平区,谎称帮助被害人刘某2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得刘某2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4月,在本市西城区凯德MALL2层麦当劳等地,谎称帮助被害人王某2办理地铁内转岗事宜,骗得王某2人民币6.24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4月至6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凯德MALL2层麦当劳等地,通过他人及直接,谎称帮助被害人范某2办理地铁入职及地铁内升职事宜,骗得范某2共计人民币14.5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5月,在本市昌平区,通过他人,谎称帮助被害人王某3办理地铁内升职事宜,骗得王某3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5、6月间,通过被害人杜某,谎称帮助阮宏亮办理地铁司机转正事宜,骗得杜某垫付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3月,谎称通过熟人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7月17日被查获。赃款未收缴。追加起诉事实: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2月,谎称帮助被害人徐某2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取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5月间,谎称帮助被害人王某4办理地铁入职事宜,王某4的母亲徐某3交给中间人马某人民币9.24万元,其中张林骗得人民币6.24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5月,通过他人,谎称帮助被害人肖某办理地铁入职事宜,骗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林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作出供述。被告人张林的辩护人李秀利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林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至7月间,被告人张林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地铁岗位的入职、转岗或者升职事宜,在本市西城区凯德MALL2层麦当劳等地,分别骗取被害人范某2人民币14.5万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6.24万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石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5万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3.2万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4.16万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6.24万元、被害人范某1人民币7万元,共计86.54万元。被告人张林于2016年7月17日被查获。赃款未收缴。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范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范某2、王某2、杜某于2012年入职从事地铁站务员工作,之间关系不错。范某2于2015年从地铁站务员岗位辞职,想做地铁检修员,2016年3月杜某说有一个叫张林的北京孩子可以帮忙办理入职地铁做检修员,需要7万元去运作,范某2同意后给了杜某7万元。2016年5月,范某2因为长时间没有等到入职消息打电话询问张林,张林答复范某2从地铁离职过,办不了地铁检修员,让范某2考虑副区或正区的岗位,2016年6月,范某2用妻子的手机银行给张林的银行卡转账7.5万元。当时王某2也想去地铁检修员岗位,范某2让王某2直接跟杜某联系,王某2说给了杜某6.24万元办理检修员岗位的事情。6月底,范某2觉得事情有问题,与杜某、王某2找张林询问王某2换岗位的事情能不能办,张林说办不了,三人决定之前让张林办的事不再让张林办理了,让张林把钱退给他们,张林答应2016年7月3日退钱,但当天在约定地点没有见到张林,手机也成空号了。经辨认,范某2辨认出被告人张林是其委托办事的人。(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2与杜某、范某2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底,王某2与杜某都是地铁运营三公司的员工,王某2想换岗位,范某2想办理地铁岗位入职,杜某说他认识人,可以找人办理这些事,办理王某2换岗位的事情需要7.5万元,王某2于2016年4月1日给杜某转账7.5万元,期间杜某返还王某21.26万元。2016年6月,王某2询问杜某事情进展,杜某说办事的人总是往后拖,范某2的事情也没有办成。王某2、杜某、范某2三人找办事的张林,张林说事情办不成了,可以给他们退钱。2016年7月3日,三人在约定退钱的地点没有见到张林,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张林,三人觉得被骗于是就报警了。经辨认,王某2辨认出被告人张林是其委托办事的人。(3)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杜某的崔鹏说他微商圈里有一个人发了可以帮人办理地铁入职的消息,杜某就加了那人的微信,通过了解这个人叫张林,是北京地铁运营三分公司平西府段的检修员,张林说他认识上层领导。杜某对自己的哥们说了这件事,杜某的哥们范某2想办理入职,杜某联系张林后,张林说要7万元,2016年3月29日,杜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林转账了5万元,现金给了2万元。杜某的另一哥们王某2想从站务岗位换到检修岗位,张林说需要6.24万元,2016年4月2日,杜某同过支付宝转给张林5万元,现金给了1.24万元。杜某的另一个朋友阮某想从副司机换到司机,杜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林2万元。2016年6月11日,范某2跟张林联系想直接当地铁站区副区长,自己又给了张林7.5万元。后来张林一直拖着没有办成事情,杜某等人让张林退钱,但后来无法联系到张林了。经辨认,杜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林是其委托办事的人。(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王某1通过韩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张林的男子,张林说能帮王某1到北京市地铁第三分公司上班,但要求王某1先给他一笔钱,王某1答应了。之后王某1将钱转给韩某,2016年2月6日,韩某大姨给张林转了2万元,后张林又向韩某要了4万元,给钱后张林就不联系王某1了,王某1找张林退钱找不到人,发现被骗后就报警了。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林是诈骗其钱款的男子。(5)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石某通过一个叫马某的女子找工作,马某说她能找人花钱给石某办理到地铁公司上班,石某给了马某现金8万元和4条软中华香烟,后一直等着消息。2016年7月石某还没有得到消息,就询问马某怎么回事,马某说她找的那个办事的人被抓了,她被骗了,马某退给石某3万元,石某委托马某到公安机关报案。(6)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肖某的朋友崔文成说他的朋友可以帮助问问地铁入职的事情,崔文成询问马某后,马某说办理地铁区助理岗位需要11万元,马某还让肖某与办事的人直接通话说这件事情,后来知道这个人叫张林,张林说必须在6月前给钱,于是肖某就把11万元给了马某,由马某给张林,后来就一直等着,也没有办成。2016年7月马某说张林办不成了,已经给了张林一部分,只能先退给肖某5.5万元。(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马某通过手机微信看到张林的微信称可以给别人办理铁路入职手续,马某询问张林后,张林说要4万元和4条中华烟,马某给张林钱后让张林给其妹妹马元办理地铁的入职手续,后马元去了地铁上班。2016年3月,马某的朋友石某给了马某8万元和4条香烟让马某找人办理到地铁上班的事情,马某找张林办理此事,张林说能办,马某给了张林5万元、4条中华烟,张林给马某写了收条。2016年4月,马某的朋友李某2让马某给李某2丈夫范某1办理地铁入职的事情,给了马某10万元,马某找张林办理此事,张林说能办,马某给了张林现金7万元,张林给马某写了收条。2016年5月,王某4的妈妈听说马某可以办理地铁升职的事情,就让马某找人给王某4升职,并给了马某9万元和4天中华烟,马某找张林办理此事,张林说能办,马某给了张林现金6.24万元,张林给马某签了委托服务协议。2016年5月,马某的朋友肖某让马某找人办理地铁升职的事情,给了马某11万元和4条中华烟,马某找张林办理此事,张林说能办,马某给了张林现金5.5万元,张林给马某写了一份委托服务协议。(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李某1想入职地铁公司,李某1的同学孙某说她找到人能帮李某1入职,但需要办事费用4万元,李某1答应了后让朋友胡丹用支付宝给孙某转账4万元。2016年8月,孙某告诉李某1地铁入职的事情办不成了因为她找不到那个办事的人了,最后钱也没有退李某1。(9)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0日左右,徐某1从朋友孔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可以办理地铁入职的信息,徐某1联系孔某后,由孔某帮徐某1约张林见面,见面后张林说办理地铁入职需要4.4万元,徐某1通过微信转给张林0.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转给张林0.5万元,将剩余3.4万元给了孔某,让孔某帮着转给张林。2016年7月31日徐某1联系不上张林,联系孔某后孔某说张林因为办理地铁入职被公安机关抓了,孔某退给徐某14.4万元。(10)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孔某说能帮孟某办地铁公司入职,但是得多花钱,孟某同意了给了孔某3.8万元。2016年10月,孔某对孟某说事情办不成了,他被人骗了,之后孔某退给孟某3.8万元。(1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7月份,刘某1想到北京地铁工作,因不符合招聘条件,就询问了在地铁工作的朋友李某3,李某3给刘某1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张林的男子,刘某1电话联系张林后,张林说如果要去京港地铁当司机需要5万元,2016年7月1日,刘某1与李某3去昌平找张林给了张林现金2万元,张林写了收条,7月2日,刘某1给张林建设银行卡内转账2.16万元。之后张林一直没有回复,7月31日,李某3对刘某1说他们单位开会传达不要跟张林有金钱方面的交易,他联系不上张林了,刘某1就报警了。(1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刘某2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位朋友发了一条能帮忙办理京港地铁正式工作的消息,刘某2联系那位朋友后,那位朋友给刘某2介绍了一个叫张林的人,刘某2给张林转账5万元,张林帮刘某2办理京港地铁站务职务入职,并签了一份委托合同。刘某2给了钱后张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6年7月5日,刘某2的那个朋友说办工作的事情可能不行了,刘某2发现自己被骗就报警了。(13)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王某3通过同事李某4认识了张林,张林说他路子特别硬,能帮忙将王某3从站务员转区长助理,王某3相信后给了张林6万元、4条中华烟。之后张林没有给王某3办成事情,王某3也联系不上张林。(14)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及徐婷婷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2月17日徐某2通过表姐徐婷婷以微信和电话认识了张林,但从未见过面。张林答应可以帮徐某2安排到地铁上班,2016年2月22日,徐某2通过徐婷婷给了张林6万元,张林给徐某2出具了收条和承诺书。后张林一直没有办成入职的事情,后听说张林被抓。(15)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马某说她能找人帮忙把徐某3的儿子王某4从地铁站务员的岗位调到区长助理的岗位,徐某3同意了,马某说对方要9万元和4条中华烟,徐某3就给马某转账了9.24万元,2016年7月马某对徐某3说对方办不成了,也没有退钱。(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是范某1的妻子,2016年4月的一天,马某对李某2说可以帮忙找人让范某1到地铁上班,但需要10万元请客送礼,李某2与范某1商量后将10万元现金交给马某,到了7月,马某说对方办不成入职地铁的事情了,先退给李某23万元。(17)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阮某与朋友杜某聊天时,说自己想从地铁副司机提正司机,杜某说他认识人可以帮忙,但要收2万元,阮某说他当时没有钱,杜某就说先帮阮某垫上,等办成了或有钱了再给他,阮某让杜某小心点,不要被骗,杜某说他认识那个人不会被骗,于是杜某就找那个人办这件事了。2016年6月,阮某问杜某事情办得怎么样,杜某说对方要现金,但又不露面,阮某觉得被骗了。(18)证人韩某的证言对被害人王某1陈述予以佐证。(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张某的同事韩某问张某有没有朋友可以给她的家人安排工作,张某将一位叫张林的男子介绍给韩某,张林自称是地铁三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别人安排工作。2016年1月,韩某找张林见面给侄子王某1找工作,给了张林6万元,张林收钱后没有给王某1安排工作,也没有退钱。2016年7月15日,韩某、王某1、张某一起去张林家找张林,发现张林的房子已经卖了,之后王某1报警了。(2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李某1想入职地铁公司,孙某听其男朋友孔某说过一个叫张林的朋友在地铁公司上班,孙某让孔某问问。孔某问了张林后,张林说能帮李某1入职,但需要钱活动关系。李某1通过支付宝给孔某转账4万元,孔某把钱给了张林。(2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张林在微信朋友圈发了可以办理地铁入职的消息,孔某就把张林转发了,之后孔某的朋友李某1让帮忙办理入职地铁公司,孔某联系张林后,张林说能办理,但需要2.7万元,孔某对李某1说需要4万元,李某1给孔某4万元,孔某将其中2.7万元交给了张林,张林写了收条。第二次是孔某让张林给孟某办理入职京港地铁的事情,孟某给了孔某3.8万元,孔某给了张林3万元。第三次,孔某让张林为徐某1办理京港地铁入职,徐某1给了孔某3.4万元,孔某给了张林2.2万元,徐某1还直接给了张林1万元。之后张林说办事急需要钱,孔某借给张林6.4万元,其中包括孔某从中赚的3.3万元,张林写了收条。(2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李某3的朋友刘某1大学毕业想到地铁上班,但不符合招聘条件,问李某3能不能找关系入职,李某3想到同事张林老说自己人事部认识人,能花钱帮人入职,于是李某3询问张林,张林答复能办理入职,李某3将张林的答复转告刘某1,刘某1同意了。2016年7月1日刘某1、李某3一起去昌平见张林,见面后商定刘某1给张林4万元、四条烟,当时刘某1给张林2万元,张林写了收条。第二天刘某1跟李某3说将剩余2万元和0.16万元的烟钱都给张林转账了。7月29日,李某3单位传达别跟张林有经济往来,李某3打电话问刘某1事情办得怎么样,刘某1说张林一直让等信,李某3觉得不对劲就让刘某1报警了。(23)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张林让王某5帮忙在微信发一条招聘信息,王某5转发了这条招聘信息后,王某5的朋友刘某2于2014年4月13日询问王某5京港地铁招聘的事情,王某5就将张林的手机、微信给了刘某2,后来听说刘某2被张林骗了。(24)证人李某4的证言对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予以佐证。(25)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有两名副部长,其配偶均不在平西府维修中心任职,员工内部调动有相应程序。张林2011年3月份调入地铁公司,2016年7月份离职,没有范某2的入职信息。(26)收条、承诺书、委托协议等证实张林收到范某27.5万元用于办理地铁副区长职务,收到杜某6.24万元、7万元用于办王某2转职、范某2入职的事务,收到韩某转账6万元,承诺给韩某的亲戚(王某1)介绍工作,收到孔某2.7万元办理李某1地铁入职,收取6.2万元用于办理孟某地铁入职事情,收到马某转账5万元用于办理石某入职事项(地铁司机),收到马某现金7万元用于办理范某1入职京港地铁公司司机职务,收到刘某1现金4万元用于办理地铁入职,收到徐某26万元办理工作业务,收到王某36万元办理地铁入职。刘某2与张林签订协议由张林为刘某2办理地铁入职事情的情况。(27)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付账单、转账凭证、汇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等证实被害人向张林给付钱款让其办理入职地铁、转岗、升职等事宜。(2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情况。(2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海淀区当泽联友网吧将被告人张林抓获。(30)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证实在案扣押物品情况。(3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林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张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多次实施诈骗并将钱款用于赌博活动,对其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林退赔人民币人民币八十六万五千四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三、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iphone手机一部予以变价,变价款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钱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四、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作案工具: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周建祯人民陪审员  任玉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