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小勇、赖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勇,赖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勇,男,1976年1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赖永学,男,1975年2月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勇与被执行人赖永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永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小勇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