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991李学与无锡民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无锡民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991号原告:李学,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毓,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无锡民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诉被告无锡民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民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学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