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某、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许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7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涵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