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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俊庆与李惠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庆,李惠华,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902民初2480号原告:黄俊庆,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峰,广东(广州)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红梅,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原告黄俊庆与被告李惠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庆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峰、被告李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惠华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正及利息414000元(按本金贰佰叁拾万元正,月利率2%计,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9个月)、违约金为674360元(按欠款总额2714000元,月利率2%计,2016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止,共12.5个月,651360元+23000元;2017年7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违约金另计),以上本息合计3388360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陈红梅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份在珠海市购买了位于珠海市××世纪城××商品房××套,当时该商品挂在被告李惠华名下登记房产权证。2015年9月份,被告李惠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以385万元转让给他人,所得房屋转让款除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后,余款230万元已被被告挪作他用。原告发现后,经多次跟被告交涉,最后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协议商定,该230万元房屋转让款被告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清给原告,并从2015年10月1日至约定还清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并出具了书面欠据给原告。欠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清欠款,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17年1月5日又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定于2017年1月26日前还200万元人民币,2017年余下30万元人民币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自出具欠据至今未还过分文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被告行为已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惠华、陈红梅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115万元给原告黄俊庆,定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欠款115万元给原告黄俊庆。二、被告李惠华、陈红梅支付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黄俊庆。三、被告李惠华、陈红梅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李惠华、陈红梅支付案件受理费33907元。五、被告偿还欠款时,按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顺序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永堂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