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农场窑湾分场向阳路。法定代表人:杨玉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河、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兵,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盾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九盾建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其上诉理由:在一审诉讼中,九盾建材公司向葛洲坝水泥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葛洲坝水泥公司答辩称九盾建材公司在诉讼中支付货款8万元属实,同意从货款总额中予以扣减。葛洲坝水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1、判令九盾建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464042.67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止诉讼之日违约金为4083元)。2、九盾建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5年7月8日,葛洲坝水泥公司与九盾建材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九盾建材公司向葛洲坝水泥公司购买水泥20000吨,货款总额46000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双方每月25日总账,供方为需方垫资伍拾万元水泥货款后,需方按月付清垫资外货款,需方在2016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付清含垫资在内所有货款。2016年3月31日,经双方对账,九盾建材公司尚欠葛洲坝水泥公司货款464042.67元。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九盾建材公司下欠水泥货款的事实有《水泥买卖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佐证,其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葛洲坝水泥公司支付货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葛洲坝水泥公司要求九盾建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64042.67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042.67元及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以464042.67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4161元(葛洲坝当阳水泥公司已预交),由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审理查明,九盾建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向葛洲坝建材公司支付了水泥款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九盾建材公司在诉讼中支付葛洲坝水泥款8万元,葛洲坝水泥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从九盾建材公司拖欠的货款总额中予以扣减,故九盾建材公司欠葛洲坝水泥公司货款数额为384042.67元,九盾公司应清偿该拖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据此事实对一审判决予以变更。但一审判决是因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而被变更,不属于错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二、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4042.67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以384042.67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荆州九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