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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天龙与袁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天龙,袁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604号原告:邹天龙,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袁永,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邹天龙与被告袁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邹天龙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天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