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仲崇亚与仲维格、仲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崇亚,仲维格,仲君,仲崇利,仲军,仲伟社,仲崇才,仲崇伍,仲崇付,梁龙超,仲崇宁,李大兰,仲永,仲伟(维)亚,仲崇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崇亚。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维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君。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伟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伍(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龙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大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伟(维)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崇明。再审申请人仲崇亚因与被申请人仲维格、仲君、仲崇利、仲军、仲伟社、仲崇才、仲崇伍(武)、仲崇付、梁龙超、仲崇宁、李大兰、仲永、仲伟(维)亚、仲崇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3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仲崇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