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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冷某某申请李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特1号申请人:冷某某,现住四平市。申请人冷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冷某某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李某某为死亡人。事实和理由:冷某某于1995年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闯(已成年),现与冷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四组,系申请人冷某某的丈夫。下落不明人李某某于2009年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冷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李某某自2009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七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立军审 判 员  杨 迪人民陪审员  尹玉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