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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邹琴与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琴,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50号原告:邹琴,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系邹琴之兄,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国平,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邹琴与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邹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邹琴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琴撤诉。本案诉讼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邹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