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相芹与孔德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芹,孔德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888号原告:王相芹,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孔德希,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王相芹与被告孔德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相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相芹负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