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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义成与蔡德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义成,蔡德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93号原告:蔡义成。被告:蔡德宏。原告蔡义成与蔡德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