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义成与蔡德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义成,蔡德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93号原告:蔡义成。被告:蔡德宏。原告蔡义成与蔡德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