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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申川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林国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申川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林国汉,杨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026号之二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凤。被告:苏州申川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320省道藏书888号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兰。被告:林国汉。被告:杨兰。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申川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林国汉、杨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峰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