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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新宏子源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青岛新宏子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捷斯矿业有限公司,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孙新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代表人唐延福,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新宏子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宽,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欧捷斯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静,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宽,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宽,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修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新宽。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2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新宏子源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欧捷斯矿业有限公司、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衡阳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孙新宽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65551429.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由于本案查封的财产都是被执行人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且多为轮候查封,因此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23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