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元林与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林,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681号原告:黄元林,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厚东,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险六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王雁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孝东,公司员工。原告黄元林诉被告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元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1日18时06分,彭厚东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京珠线1064KM张友停车场门口随意调头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黄元林驾驶的皖A×××××小型客车相撞,致皖A×××××小型客车驾驶员黄元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六安市叶集交警队认定,彭厚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皖N×××××号重型货车在国元农险六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计60000元(暂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1308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查询单,被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鉴定费、施救费发票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国元农险六安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部分诉请不合理,请求法庭核减:对医药费金额无异议,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对伙补无异议;根据出院记录,原告为轻度颅脑损伤,根据相关规定,误工期以30天-45天为宜,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费,因此护理费、营养费不予认可;对误工费,原告有正规单位,应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其在治疗期间有误工损失,否则不予赔付;对施救费与本案无关;对后续治疗费过高,不予认可;对精神抚慰金不应超5000元;对交通费偏高,请求法庭酌定;原告达到10级伤残,主要原因为疾病所致,参与度仅30%,因此对原告损失,我司在总金额上按30%承担;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8时06分,被告彭厚东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京珠线1064KM张友停车场门口随意调头时,与由北往南直行原告黄元林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碰撞,致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黄元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5814201601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厚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元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元林入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2、额部皮肤挫裂伤。对症治疗于2017年1月10日出院,计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13117.65元(含门诊医疗费)。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保持心情舒畅;2、建议休息六周,来院复查CT;3、我科随访,不适及时就诊。2017年3月2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黄元林目前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神经症样综合征。2017年4月1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黄元林目前遗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符合X(10)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元林后期面部瘢痕修复需人民币捌仟圆(¥:8000);3、被鉴定人黄元林目前的伤残等级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元。因本起交通事故,原告黄元林支付皖A×××××号小型客车施救费400元。另查明:原告黄元林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2017年5月12日,叶集试验区汉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黄元林(身份证号:),该同志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时止,一直在我公司从事保安队长兼物业公司驾驶员职务,月薪3200元。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今,一直未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已停发该同志工资。被告彭厚东驾驶的皖N×××××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国元农险六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厚东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黄元林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彭厚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依法对原告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替代赔偿;原告黄元林的伤残等级,本院采信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黄元林后期医疗费用,为今后必然发生的费用,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减少诉累,案结事了,本院支持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关于被告国元农险六安公司辩解:交通事故参与度占比30%,那么原告诉请的赔偿应按30%计算,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黄元林的个人体质状况即自身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黄元林不应因个人体质自身原因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故国元农险六安公司关于原告黄元林诉请的赔偿应按30%计算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黄元林为城镇居民,原告请求以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30元/天计算住院20天,营养费以30元/天计算住院20天,护理费根据本地从事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以114.20元/天计算住院20天,原告误工费参照原告平均工资以3200元/月计算住院20天和医嘱建议休息六周,计62天;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本院酌定。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311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计款22317.65元;护理费2284元(114.20元/天×20天),误工费6613.33元(3200元/月×62天),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施救费400元,计72909.33元。上述款由国元农险六安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等损失72509.33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施救费400元,超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12317.65元由被告国元农险六安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赔偿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黄元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黄元林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72509.33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黄元林施救费400元,合计82909.33元。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赔偿给原告黄元林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2317.65元。三、驳回原告黄元林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257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5元,鉴定费4000元,计款5285元,由被告彭厚东、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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