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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吴孟仙、吴绪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孟仙,吴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孟仙,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证件号码45242319540328404X。被执行人吴绪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证件号码4524231978091808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孟仙与被执行人吴绪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