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6民初58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7日,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某某,女,系临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我与唐某某离婚;2、判令唐某甲由我抚养,唐某某给付抚养费到成年;3、判令唐某某赔偿我医疗费4729.46元;4、判令唐某某支付经济帮助17万元等。事实和理由:我与唐某某于2000年结婚并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生育一男孩唐某甲,生于2001年12月24日,感情不好。自从结婚后,唐某某是个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还经常无故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此我默默忍受。婚后双方均在兰州打工,挣的钱全部由唐某某挥霍。2001年孩子出生后由我父母亲照顾。2008年我与唐占和去新疆打工,打工期间唐某某仍然不务正业,多次打我。唐某某患有脑梗塞,到医院进行治疗,我父亲也出钱进行了治疗,大部分钱由唐某某弟弟支付,病好后仍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因锁事唐某某将我左手无名指折断,花去手术费等4729.46元。后唐某某来我娘家闹事,经常威胁、恐吓我和我娘家人。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的希望。唐某某辩称:我和张某某感情好,结婚时间,生育情况都属实。我没有经常赌博、喝酒,也没有向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双方吵闹是有的。我于2015年7月13日突发广泛性脑梗塞,我与张某某没有钱,全部由我弟弟垫付。张某某左手无名指折断原因是在今年春天唐汪杏花节上我们看节目不小心折断的。我与张某某感情非常好,并且有一个孩子,我与张某某吵了架后,张某某回娘家,我是在去叫她回来,而不是闹事,也没有威胁、恐吓过,现在我已残疾,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安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质证、认证、辩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唐某某结婚时间长,婚后虽有这样那样的矛盾,经调查双方的矛盾没有直接影响到已建立起的良好夫妻感情。双方今后只要多为子女利益着想,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好是有望的。综上所述,张某某所诉请的离婚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某与唐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汪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