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洁、宋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洁,宋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17号申请人:冯洁,女,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宋扬,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冯洁诉宋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扬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曙光路(南)2218号(农信花园4幢3单元601室),(房权证:鲁(20**)高密市不动产权第0002364号)。冻结被申请人宋扬在高密市农商行的工资款每月元,直至额满52万元为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