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覃规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20号罪犯覃规,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来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原告人韦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17.85元(案件审理期间由家属代其交人民币3万元至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罪犯覃规于2015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覃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覃规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7.8分。罪犯覃规在案件审理期间由家属代其交人民币3万元至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4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