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卫东与程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东,程世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981号原告:郑卫东,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新疆特克斯县特克斯镇。被告:程世春,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郑卫东与被告程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卫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卫东以其已与被告程世春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郑卫东已预交),由原告郑卫东负担。审判员 田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