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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卫东与程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东,程世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981号原告:郑卫东,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新疆特克斯县特克斯镇。被告:程世春,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郑卫东与被告程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卫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卫东以其已与被告程世春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郑卫东已预交),由原告郑卫东负担。审判员  田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