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生德挪用资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更152号罪犯马生德,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生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马生德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三中刑终字第00606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宁夏固原监狱指派干警孙翔、王浩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生德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生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生德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生德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生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全区监狱罪犯”学规范、用规范”活动表扬奖励,”三课”成绩合格。本院认为,罪犯马生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生德减去有期徒刑六天。(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宏勤审判员 柯具文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荣波 来源:百度“”